IATF 16949: 2016 补充条款:5.1.1.2 过程有效性和效率 |
5.1.1.2 过程有效性和效率 最高管理者应评审产品实现过程和支持过程,以评价并改进过程有效性和效率。过程评审活动的结果应作为管理评审的输入(见第 9.3.2.1 条)。 |
【标准理解】
(1)5.1.1.2是在ISO 9001: 2015,5.1.1的基础上进行的补充,因此补充条款5.1.1.2所要求的事项,同样最高管理者必须参与或亲自指挥。
(2)实际上5.1.1.2相关要求都已经在其他条款中已经体现,之所以要在5.1.1增加此补充条款,主要是强调最高管理者必须参与到该补充条款所要求的事务中去。
(3)要实现本补充条款中的要求,必须要结合QMS过程策划管理过程(4.4,过程绩效的确定),设计和开发管理过程(8.3,特定阶段的监视),采购和供应商管理过程(8.4,供应商绩效监视),监视和测量管理过程(9.1,制造过程的监视和测量),管理评审过程(9.3,管理评审输入)等。
(4)过程的监视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:有效性(如目标达成率)和效率(如时间、成本、单位产出等)。
【行动要点】
(1)建立领导和承诺管理过程。
(2)形成书面的《领导和承诺管理流程》或《领导和承诺管理程序》,明确最高管理者必须参与到(如主导、参与评审等)质量管理体系过程(包含产品实现和支持过程)的有效性和效率评审活动。
(3)按照《领导和承诺管理流程》或《领导和承诺管理程序》,最高管理者定期参与到质量管理体系过程(包含产品实现和支持过程)的有效性和效率评审活动,并输出相应的记录。
【输出文档】
(1)《领导和承诺管理流程》或《领导和承诺管理程序》。
(2)过程有效性和效率衡量指标。
(3)过程有效性和效率衡量指标的评审、批准记录等。
【审核要点】
(1)访谈最高管理者,是否参与过程有效性和效率衡量指标的确定、评审、批准等。
(2)验证会议记录、过程有效性和效率衡量指标等是否有最管理者签字。